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使用行为的 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资料来源:药品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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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企业,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含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使用行为,促进眼镜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民戴镜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使用不当会给人体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所有经营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3.经营“隐形眼镜”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经营。企业应索取所经营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留存合法购进凭证,建立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相关台账,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进口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标识,质量管理人员、验光员等应在职在岗,并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4.消费者购买“隐形眼镜”,应当选择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或企业,如发现无证经营美瞳等“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5.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方资质,建立健全购货企业档案,严禁向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

请各经营企业认真遵守告知书要求,我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