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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推给市监局了!这38个投诉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资料来源:食药法苑 点击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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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消费投诉处理部门的原则。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
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
消费投诉还属于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工作规定。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信访条例》确定管辖机关。
《信访条例》第四条确定了信访处理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而确定了
“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
在实务中,有些同志往往引用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来确定消费投诉的受理机关,有所不妥,《意见》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意见》只是确定监管职责的依据,而且,监管事项与消费投诉受理职能并不完全重合。
所以,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另外,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消费投诉,而不是监管事项,有些监管事项不会导致消费投诉发生的情况则不予列明,比如野生动物保护、危化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二、例外情形: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例外:
投诉中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建筑工程质量和军工产品除外),因此,
以下事项均不包括产品质量问题。
(二)广告宣传的例外:
《广告法》第六条确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行业主管地位,所以,
以下事项均不包括广告行为。
(三)价格管理的例外:
依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所以,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改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以下事项,均不包括价格违法行为。
三、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不属于市场监管负责的常见消费投诉事项。
(一)电信服务纠纷
:工信部门
依据:《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客(货)运服务、机动车修理、驾校服务纠纷
: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纠纷(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房地产管理部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四)商品房质量纠纷
:
住建部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五)商品房销售、出租纠纷
:
房管部门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六)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七)职业技能培训纠纷
:
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
(按技能不同划分)
依据:《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八)印刷服务纠纷
:
新闻出版部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九)快递服务纠纷
:
邮政部门
依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十)旅游服务纠纷
:
文化和旅游部门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十一)金融保险服务纠纷
:
银保监部门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证券服务纠纷
: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涉农纠纷(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
:
农业部门
依据:《种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机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十四)宠物防疫服务纠纷
:
农业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十五)娱乐活动纠纷
:
文化和旅游部门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十六)医疗卫生服务纠纷
:卫健委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目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可以该机构是否为营利性机构为标准判断,非营利不适用)。
(十七)殡葬服务纠纷:
民政部门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十八)养老服务纠纷:
民政部门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十九)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纠纷:
教育部门
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十)会计审计服务纠纷:
财政部门
依据:《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四、依据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市场监管受理的投诉事项
由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信访条例》是普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所以,
只有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例如:虽然商务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务部门的行业主管地位,但《食品安全法》已作为明确规定,这时就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法律规定优先。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统一标准,且一些部门规章规定了自己的主管行业,但未规定执法处罚权限,而造成了执法部门与主管部门在实务上的一些争议。在市场监管与商务部门的受理范围上,表现较为突出,那么如何把握呢?
笔者的意见是如果部门规章设定了执法处罚权限,可以视为由其负责,如果未规定执法处罚权限,而规定提交由其它部门处罚,则受理机关应当设定为有处罚权限的部门,
依据是有处罚权,自然该事项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当然,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实务中也可以协调或请求地方政府予以明确。
同时,在依据主管部门确定受理机关时,还要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确定其行业主管地位的规章、文件等赋予的职权设定,受理范围以该范围为准。
(一)家政服务纠纷:
商务部门
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
服务矛盾纠纷处理
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二)汽车销售服务纠纷
:
商务部门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家电维修纠纷:
商务部门
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预付卡服务纠纷:
商务部门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商务部门主管的如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行业或有明确规定属于市场监管,或没有执法权限,有关投诉依然应当由市场监管负责。
(五)法律服务纠纷:
司法部门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监管总原则
依据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内容:1.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2.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3.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依据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内容:1.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2.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3.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4.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剧本杀监管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内容: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3.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5.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网约车监管
依据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1.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2.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2: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运办
〔
2022
〕
6号)
内容: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
2.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提出的处置建议包括: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原则上,应按以上顺序逐步升级处置措施,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处置措施后仍继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一步升级处置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依据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
〔
2020
〕
10号)
依据2.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
内容:1.食品、餐饮、批发零售(不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等行业属于工贸行业,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由商务等部门配合。
2.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饮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地方规定
内容: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管。
2.商务部门作为餐饮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住建部门作为燃气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瓶装液化石油气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内容:1.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
气瓶充装许可
,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5.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
生产过程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6.商务部门督促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
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和拼装、改装的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十六条、一百零三条
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改装机动车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七十二条
内容: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育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内容: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2.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3.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快递末端网点登记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商品房搭售
依据: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
〔
2016
〕
223号)第二条
内容: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删除商品搭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不能介入查处商品房搭售)。
学科类培训范围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内容:1.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2.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学科类培训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机构。
专升本培训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内容: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问题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1.第十六条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采取随机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历教育、学科培训为教育主管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艺术类培训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体育类培训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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