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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执法二队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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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的电线电缆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狮泉河镇某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0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产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8847元。

2023年3月27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3种型号聚氯乙烯电缆电线”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阿里地区噶尔某汽修厂销售不符合《汽油发动机》标准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12月13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汽修厂销售不符合《汽油发动机》标准要求,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13098元。

2023年8月14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先进合成发动机油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噶尔县某厨具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12月13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产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1028元。

2023年8月14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规格型号为NSB-220室内加热器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阿里地区噶尔县某消防警用装备营业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9月12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警用装备营业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5487元。

2023年9月4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该店经营销售不合格“神速”牌干粉灭火器检验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噶尔县某装饰部销售不合格地板案

2023年11月3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装饰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3950元。

2023年6月1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该营业部经营销售的万都地板(规格型号:1227x207x12mm 家用Ⅱ级)检验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狮泉河镇某某电器阿里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24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狮泉河镇某某电器阿里店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3130元。

2022年8月,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FW-100五面型取暖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某鞭炮烟花专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28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鞭炮烟花专营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2425元。

2023年6月2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图形”牌财神喜炮、“冠鼎”牌大号啄木鸟红炮王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某装饰材料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12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该装饰材料建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共计罚没款2200元。

2022年6月13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蓝卉”牌GYΦ25型U-PVC绝缘阻燃电工套管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