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依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依法注销阿里藏花虫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注销信息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
备注 |
药品经营许可证:藏DA8970003 |
阿里藏花虫大药房 |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格桑路海关商品房 |
付明元/向帮勇 |
自动注销 |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