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汇编适用于电梯(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
二、许可规定
1.单位:电梯的制造、安装(含维护保养)、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许可核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2.人员:电梯修理(含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电梯修理 (T),电梯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电梯检验员资格,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作业;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3.设备: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三、采购规定
1.购买:应当从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采购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禁止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2.出厂资料:电梯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施工规定
1.资质:电梯的安装(含维护保养)、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2.施工告知: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使用规定
1.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2.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至少每15天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且对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
3.定期检验: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4.自行检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除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电梯检测机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应当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5.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使用登记证、出厂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电梯停用/移装相关资料等。
6.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7.应急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8.停用/移装/报废义务: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移装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相关费用
电梯的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相关费用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七、安全管理
1.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2.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a.市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b.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保、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d.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位移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e.电梯使用单位未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f.电梯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电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g.未经许可检验、检测,超核准范围检验、检测,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并报告;泄露商业秘密的;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h.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八、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版)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版)
3.《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5.《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
7.《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8.《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
9.《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