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审核和日常使用管理,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助力特色产业品牌提质增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354号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要求政策提醒如下:
一、合法使用主体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仅限以下主体使用:1. 经公告核准用标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2.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备案许可使用人;4. 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规范使用要求
1. 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规规范标示专用标志,定期向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使用情况。2. 须在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同时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对应标准代号及批准公告号。
4. 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须专用标志与商标一并使用,并加注商标注册号。5. 专用标志可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展会活动、电商网络等合法载体规范使用。
三、禁止及监管要求
1. 未经公告不得擅自使用、仿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误导公众。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专用标志管理监督;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
请全地区相关市场主体严格遵照规定依规使用,切实维护我地区地理标志品牌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